平準基金
平準基金之設立與沿革
為因應1970年代國際穀價之變動並緩和對國內市場之沖擊起見,政府乃對重要之進口大宗穀物:小麥、黃豆及玉米三項,一方面准予實施聯合採購計劃進口,一方面設置平準基金協助掌握資源,安定廠商經營。由於基金設立時間及設立當時之主客觀情況不同,故其組織及操作方式均有所差異,各別之沿革經過亦多不一致。
基金組織及作業方式
一、組織情況
基金之組織均設有委員會,及幹事會。小麥及黃豆兩項因涉及平價期間中央銀行墊款及海關關稅記帳之收回,故委員會仍承繼平價時期之組織型態,與玉米基金不同。茲將各基金委員會組織情況彙列如下:
(一)麵粉平價基金委員會:
設委員五人,由經濟部次長(兼物價督導會報執行秘書)、財政部國庫署署長、中央銀行國庫局局長、國際貿易局局長及台灣區麵粉工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擔任之,並由經濟部次長任召集人。
委員會下設幹事會,置總幹事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各委員單位派員兼任之。總幹事由召集人指派,會計幹事由財政部國庫署指派兼任,出納幹事由中央銀行國庫局派員兼任,其餘業務幹事則由物價督導會報、國貿局及麵粉公會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二)黃豆平準基金委員會:
設委員六人,由經濟部次長(兼物價督導會報執行秘書)、財政部國庫署署長、中央銀行國庫局局長、中信局貿易處代表、國貿局代表及台灣區進口黃豆聯合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共同組成,亦由經濟部次長任召集人。
委員會下設幹事會,置總幹事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總幹事由召集人指定人員兼任,會計幹事由財政部國庫署指派,出納幹事由中央銀行國庫局指派,其餘業務幹事由物價督導會報、中信局、國貿局及黃豆聯委會派員兼任之。
(三)玉米平準基金委員會:
原設委員九人,後改為八人(農業局併入農委會後減為八人),分別由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代表二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國際貿易局代表一人、台灣省農林廳代表一人、台灣區進口玉米聯合工作委員會代表三人,共同組成之,由經濟部次長兼物價督導會報執行秘書任召集人。
委員會下設幹事會,置總幹事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總幹事由召集人指定人員兼任,會計幹事由物價督導會報派員兼任,出納幹事由玉米聯委會指派專人擔任。其餘業務幹事,則由委員會單位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
二、作業方式
(一)委員會議之任務:
凡年度預算、基金章程之修改及重要問題之議決事項,均由委員會決議後行之。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遇有事實之需要得隨時召集之。
(二)幹事會之任務:
承委員會之決議執行之。並負責審核進口廠商之差價計算及收繳或補貼事宜,按月將基金收繳差額或補貼差價情況及基金結存情況列表,陳送財金經首長,及委員會各相關委員。遇有臨時性特殊案例,先經幹事會研議,擬妥因應意見後,報請召集人或提請委員會議裁決之。
(三)價差收繳及補貼作業:
價差之收繳及補貼,係以逐船收繳及補貼為原則。依基金辦法之規定,在進口船隻抵埠前十天,負責聯合採購之機構應將會員廠商採購名單、船名、裝船數量、決標單價及整船總價,列表計算應繳或應補差價明細表,送交基金幹事會。承辦業務幹事於收到聯合採購單位送達之明細資料後,即呈請總幹事於召集幹事會議共同審核無誤後,當場辦理差價之收繳及補貼作業,並發予收繳或補貼證明單。會後再由基金會具函通知三港海關予以稅放。
(四)平準基準及平準價格之訂定:
平準基金之目的,在截長補短,劃一廠商進口之成本。與國內市場價格安定情況有關,故平準基準(指進口物資到岸收繳補貼差價標準,以每噸C&F若干美元為基礎)及平準價格(指進口物資經加工後之製品在國內市場之合理價位),則由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依據國際行情,國內市場價格實際售價漲跌情況及基金結存情況,擬定平準基準調整之建議,報請經濟部核定。必要時,如調整幅度大於10%,則由經濟部報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議。經核定後之平準基準交由平準基金委員會據以收繳或補貼差價。
至於平準價格,亦由物價督導會報依核定調整之平準基準換算為新台幣貨款後,加計起岸固定費用(包括港埠作業費、公證計時費、採購手續費、雜糧捐助費)、變動費用(含簽證費、開狀手續費、融資保證手續費、保險費、檢驗費、關稅及商港建設費、貸款利息)、路運雜費及加工費、營業稅、利潤率等一應成本項目後,按製成品之市場情況分別訂定之。廠商售價若超過平準價格,則檢討超過之原因,如為供應不足者,立即要求廠商增加市場發貨數量或即時增加進口數量以資因應。
基金之沿革
由於該三項基金設立時間及設立背景,不相一致,且中間經歷之過程多有差異,分述如次:
麵粉平價基金
在1960年代,由於國際小麥產銷情況良好,國際小麥價格雖有變動,但幅度不大。依據資料統計,自1960-1970年間,芝加哥穀物交易所二級軟紅冬麥(NO.2
SOFT RED WINTER WHEAT)出現最高價格為1964年春的每英斗(BUDHEL)2.30美元左右,最低價格為1968年秋的每英斗1.30-1.35美元。迨及1972年由於受到全球小麥減產及蘇聯小麥歉收之影響,蘇聯向美國大量採購小麥,導致國際小麥價格騰漲,由1972年年中,每英斗1.35-1.50美元一路上漲,1974年初漲至每英斗6.50美元之空前價位,上漲幅度近3.56倍。
之後國際小麥價格即迭見波動,且幅度均較60年代為大。斯時政府為因應此一情況,穩定國內麵食價格起見,乃開始實施麵粉平價措施,以減輕國內消費大眾之負擔。依其沿革經過情形,大體上可分為三個時期,茲分別介紹於後:
(一)平價補貼期間,自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至民國六十四年五月
政府因應當時國際小麥價格之變動及美國擬採禁運之議,為安定民生起見,於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一日,由經濟部、財政部、中央銀行會同業者公會成立麵粉平價基金委員會,釐定小麥平價基準為每噸C&F66美元,並規定凡超過此一基準者,由麵粉公會出面具結向央行墊借補貼,同時進口關稅予以減半,其減半之關稅差額亦由央行墊款內補貼。
嗣後國際小麥價格繼續上漲,為免國內業者濫用低價小麥,遂於六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調高平價基準為每噸C&F
136.9美元(當時國際小麥價格折算每噸C&F台灣之價格,已高達250美元)。隨後因國際小麥價格漸趨回落,市場供應恢復正常,且政府補貼金額過於龐大,乃於六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宣布取消平價不再補貼。
總計平價補貼期間,共補貼新台幣43億5千5百餘萬,悉由央行無息墊借。
(二)平價取消期間,自民國六十四年五月至民國六十八年一月
鑑於國際小麥價格已然下跌,市場供應甚為穩定,政府乃於民國六十四年五月明令取消麵粉平價措施,當時進口小麥價格,多較取消平價前之基準為低。不過為歸還央行墊借補貼款,經洽得業者同意,仍以每噸C&F
180美元,為補貼回收之基準;即進口小麥價格低於該基準者,其差額均繳交基金,用作歸還墊款。並同意業者可以六個月銀行保證期票代替現金繳納差價,以減輕業者資金之負擔。後因國際小麥價格又再度上漲,進口小麥價格有若干部份已超過前述基準,乃採納業者建議,將低於基準以下之差額,以1/3歸還央行,2/3則設立專戶暫時保留;凡平價取消時及平價取消後採購未進口之高價小麥,均由此一專戶撥補(當時高價小麥共補貼新台幣3億元),俟高價小麥悉數補貼完畢後之專戶餘額,仍繳還中央銀行。這段期間雖然取消平價措施,但市場麵粉價位由於有前述之原因,並未完全自由訂價。故可視為小麥平準基金之前身。總計,此一時所繳還央行之墊款,前後共約新台幣24億5千3百餘萬元。
(三)實施小麥平準期間,自民國六十八年二月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
1978-1979年間,世界小麥減產5.30%(其中以蘇聯減產25.3%幅度最大,加拿大減產18.5%次之,澳洲減產10.5%再次之),以致國際小麥價格又再顯著上漲(芝加哥穀物交易所二級軟紅冬麥價格,又由1977年8月每英斗2.8美元漲至1979年7月之4.39美元)。為期能長期穩定國內市場,緩和國際價格波動對國內之影響,遂決定自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正式設立業者基金專戶;即由低價進口之小麥所收差價中,提取成數預籌高價補貼基金。由於所歷時間甚久,其操作方式亦數度更變,可大略分為三個階段,分述如下:
第一階段,自民國六十八年二月至六十八年九月:
基準仍維持每噸C&F
180美元,低於基準在10美元以內均全數歸還央行墊款,低出之差額超過10美元以上之部份以1/2歸還央行,1/2准予撥入業者基金用備高價小麥之補貼。至於超過基金之高價小麥其補貼方式,因考量基金當時之情況,以三分法處理;即超過基準價在6美元以內者由業者吸收,基金不予補貼;超過基準價在6美元以上至20美元之間,由基金核實補貼;超過基準價20美元以上,則調整基準及麵粉價格,或視基金結存情況專案報准補貼。此一期間,由於進口小麥價格已多接進基準價,業者基金只收得978萬元,貼補高價小麥243萬元,還央行墊借九千萬元。
第二階段,自民國六十八年九月至七十三年六月:
民國六十八年時,當1979/80年期世界小麥減產,小麥價格又不斷上漲,該年七月一度漲到每英斗4.39美元之價位後,已有緩步下跌趨勢,但緊接著受到1980/81年期世界黃豆及玉米歉收之影響,小麥價格跟著竄高,1981/82-1982/83連續兩年創紀錄豐收,國際小麥價格才顯著回降。由於國際麥價波動頻仍,基金操作方式亦相應作數次修正:
(1)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基準價調高為每噸C&F
190美元,同時將收繳差價辦法改為低於基準10美元以內為專戶存款(匯率按結匯日外匯中心匯率計算),10美元以上均改為業者基金。倘為應高價補貼,業者基金不足支應時,得報請經建會同意動用專戶存款補充之。至於進口價格高於基準之補貼方式,仍繼續維持。
(2)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基準價再調高為每噸C&F
210美元,同時授權基金會對於進口高價小麥之補貼,倘業者基金不足時,可逕由專戶存款撥補。民國七十年四月十六日調高基準為每噸C&F
220美元,七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鑑於國際麥價已趨下降,故進口基準相應調低每噸C&F
206.5美元,其他有關之收繳及補貼方式不變。
(3)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以國際小麥價格繼續下跌(最低曾跌至1982年10月的每英斗2.20美元),基準價乃調低為每噸C&F
200美元。同時採納業者意見,改按新台幣計算之起岸成本作為收繳及補貼差價的標準。即低於基準相當10美元之美金差價按各船小麥實際結匯率先折算新台幣金額作為專戶存款標準,專戶存款以下則為業者基金。至於高價小麥之補貼範圍亦改為由業者先行吸收相當6美元之新台幣部份後,始予補貼。(匯率均照各船進口小麥實際結匯率計算)。
(4)1983年由於美國實施PIK減耕計劃,使美國小麥減產13.7%,隨後又逢美國中西部黃豆、玉米產區遭受五十年來最嚴重之乾旱,產量銳減,國際各項穀物行情均大肆騰漲,小麥價格亦受到影響一路挺升,該年9月曾漲至每英斗3.6美元,平準基準遂於同年十一月一日調升為每噸C&F
210美元以資因應。並將低於基準之收繳辦法改為;低於基準相當於15美元以內,為專案保管款,另以相當5美元為專帳管理,餘為業者補貼基金,業者基金不足時,由專帳管理戶支應,若再不足,則動用專案保管款。以兼顧還款速度,同時不影響基金之補貼作業。
第三階段,自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九日至九十一年七月五日停止適用
由於1984年,美國、蘇聯及澳洲、加拿大等主要小麥生產國增產,國際小麥價格保持相當之平穩,每英斗始終維持在3.3-3.6美元之間。後經濟部鑑於前述收繳及補貼方式過於複雜,三項基金操作亦不一致,遂於七十三年七月日予以簡化(但基準價仍維持不變)。簡化後之方式為,高於基準部份悉予補貼,不再要求業者吸收,低於基準在相當20美元範圍內。歸政府基金用還國庫,低於政府基金收繳線下之部份撥歸業者基金。總計自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開始實施平價以後,平準基準共調整八次,其中二次在平價期,至六十八年二月平準期以後則有六次。但製品之平準價則前後共調整十一次,有八次在平準期以後。
(摘錄自
大宗穀物平準基金之設置與評估
經濟部物價督導會報
陳朝威先生著)
申請小麥進口辦理平準基金作業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5年1月19日修正公告
一、 小麥進口人資格除政府糧政主管機關外,以領有糧商執照其經營糧食種類含有小麥或麵粉者;或持有工廠登記證其使用原料為小麥者或其產口項目為麵食加工品者。進口人並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
二、 小麥進口人應於每季前二個個月向所屬承辦申請之同業公會登記下一季之進口數量同時繳交該季進口量之保證金(以各月進口數量開具各月份之三個月期限保證金),個進口人該季實際進口總數量得有10%之增減。
三、 小麥進口保證金按登記進口數量每公噸新台幣壹千元計算,以現金、公債、三個月期金融機構保付支票併附金融機構保證函等方式辦理繳交。
四、 各相關公會將所屬各會員廠登記之進口量連同繳交之保證金,於截止登記後五天內送交台灣區麥粉工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麥粉公會)彚總。
五、 麥粉公會負責彚總各公會之登記進口量及保證金額,並於截止登記後兩週內轉送麵粉平價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審核及保管。
六、 基金會審核後由進口業者委託中央信託局向國外辦理採購。中央信託局應將決標議價紀錄函知基金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國貿局)及相關公會,並由國貿局依據決標議價紀錄核發進口簽證。
七、 各相關公會應於每船小麥抵港前十天將決標單、輸入許可證、結匯證實書、進口數量等資料彚交基金會辦理差價補貼。
八、 基金會依據進口之實際起岸成本(以F.O.B.離岸價格加實際運費及進口費用作為計算基礎)與按平準基準核算之起岸成本加以比較,若實際起岸成本高於按平準基準核算之起岸成本時,其差額則由基金會補貼進口業者。
九、 差價之補貼,由相關公會備具公函申請,並檢附接受差價金會員(或廠商)名稱、金額,明細表三份(明細表應加蓋公會及理事長印章)送基金會並具領。
十、 進口業者所申請之進口數量,倘按月或至遲於該月結束後之二個月內如數辦理進口通關,則由基金會按月無息退還所交之保證金,否則其所繳之保證金暫由基金會保管,俟該年結束後,再核算其總進口量是否符合實際進口總數量之增減幅度,若符合則由基金會無息退還暫時保管之保證金,若不符合則暫保管之保證金即作為違約金歸入麵粉平價基金。
十一、 前項規定如工廠生產設備發生故障,於一個月內無法復工時,或因災害以及人力無法抗拒之因素,而停止生產者,經自行預估復工時間,報由主管機關會同工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公會實地查證屬實後,准予延期採購,並得申請將已交之保證金移作延期之用。
十二、 為確切掌握小麥之進口與利用情形,小麥進口業者應於每月結束後五天內,詳實填報其小麥之進銷庫存變動表,並函送所屬辦理申請登記之公會,由該公會彚總整理後,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台灣省政府糧食局。
十三、 差價補貼措施,至專戶結存現金支罄時,即停止辦理,並停止適用本作業程序。
歷次小麥平價及平準基準調整及其製品平價、平準價格對照表 |
|
基準價
C&F
美元/噸 |
調整時間 |
製品平價/平準價格 |
備
註 |
高筋麵粉
元/袋 |
中筋麵粉
元/袋 |
低筋麵粉
元/袋 |
麩
皮
公斤/元 |
平
準
基
準
期 |
66 |
61/11/01 |
124 |
110 |
105 |
4.6 |
|
136.9 |
63/01/27 |
190.5 |
182.5 |
181.5 |
6.4 |
查倉調整平價 |
180 |
64/03/17 |
262 |
238 |
234 |
6.4 |
查倉調整平價 |
※ |
|
64/05/25 |
解除平價 |
麵粉廠自行補貼 |
平
準
基
準
期 |
180 |
67/07/22 |
254 |
230 |
226 |
6.4 |
|
180 |
68/02/01 |
254 |
230 |
226 |
6.4 |
匯率調整成本降低 |
190 |
68/09/15 |
267 |
243 |
239 |
6.4 |
調升基準價 |
210 |
68/12/01 |
293 |
282 |
279 |
6.8 |
調整匯率1:36.10 |
210 |
69/10/23 |
307 |
295 |
292 |
7.1 |
增加工及運費500元 |
220 |
70/04/16 |
319 |
307 |
304 |
7.7 |
調升基準價 |
206.5 |
71/11/26 |
319 |
307 |
304 |
7.7 |
按起岸成本折算 |
200 |
71/12/02 |
330 |
318 |
315 |
6.5 |
匯率調整1:40 |
210 |
72/11/10 |
338 |
326 |
322 |
7.0 |
調升基準價 |
210 |
73/02/23 |
343 |
331 |
327 |
7.2 |
雜糧捐由38升242元 |
210 |
74/01/31 |
342 |
330 |
326 |
7.2 |
完稅價10%降為5% |
205 |
74/07/01 |
342 |
330 |
326 |
6.2 |
調降基準價雜捐增38元 |
190 |
74/09/25 |
321 |
309 |
306 |
6.2 |
調降基準價 |
180 |
75/03/22 |
318 |
306 |
302 |
5.7 |
調降基準價 |
170 |
75/06/16 |
310 |
298 |
295 |
4.8 |
調降基準價 |
170 |
76/01/27 |
289 |
278 |
274 |
4.8 |
調整匯率1:35.10 |
170 |
76/05/26 |
275 |
264 |
260 |
4.73 |
調整匯率1:32 |
160 |
76/09/09 |
256 |
246 |
243 |
3.68 |
調整匯率1:30.1,商港建設費由2%降為0.5% |
165 |
77/07/10 |
253 |
243 |
240 |
3.68 |
調整匯率1:28.53 |
180 |
77/09/04 |
268 |
258 |
253 |
4.0 |
調整匯率1:28.75 |
195 |
77/12/11 |
278 |
268 |
263 |
4.2 |
調整匯率1:28.15 |
195 |
80/01/10 |
278 |
268 |
263 |
4.2 |
調整匯率1:27.1,補加工成本上升 |
245 |
84/11/14 |
334 |
321 |
315 |
4.5 |
調整匯率1:27.5 |
85年18船以後只補不繳 |
91年6月1日起停止平準基金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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